搜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医药反腐持续发力,已有药店老板被立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9 17:5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其中,医生指定药店购药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
前不久,上海市监局就公布了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一家名为“上海某某大型连锁有限公司”的药店因贿赂多名医院医生,被公安局立案。
7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杭州萧山区的一起典型案例。该区纪委监委联合区卫健局成立专项监督专班,严查医务人员违规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点购买药械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通报中,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王某后悔地说:“这个销售商是很早以前就认识的朋友,这次他拜托我帮忙推广一下这个药,给我这个预制处方,我就同意了,现在非常后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显示,截至目前,共接到相关投诉5起,查实5起,处理涉事医生14人。
01



全国开展医药反腐集中整治工作1年
事实上,上述案例只是全国范围内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冰山一角。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医药领域腐败问题,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十个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大力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
要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为畅通问题线索途径,“互联网+”行风评议平台同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线。
02



多地整治医生指定药店购药现象
整治医生指定药店购药现已成为各地监管部门的主旋律。针对医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的现象,近期多地也进行了专项整治。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医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部分医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受“回扣”等行为。
广东、福建等地也出台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牟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辽宁省鞍山市中心医院副主任药师曾卫华在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情况下,医生让患者去院外药店买药是不会指定药店的。如果指定了药店,药商就有可能通过药店统计医生处方量,给予医生回扣,从而出现不合理用药的现象。”
一位不愿具名的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表示,医生要求患者去院外指定药店凭处方购药的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一经医院发现或者患者投诉,将会受到严肃处理。
03



药店贿赂医生获取处方被立案
除了整治医生指定药店购药的问题外,监督部门也对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近期,上海市监局就公布了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一家名为“上海某某大型连锁有限公司”的药店因贿赂多名医院医生,被公安局立案。
案例信息显示,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该药店当事人为了提升硫辛酸、头孢克肟、特尔津、安胎益母、静丙、白蛋白、奥硝唑、阿奇霉素和头孢克肟10片装等药品的销量,按照对应销量向上海某医院多名医生行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店贿赂医生获取处方,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患者的健康和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和惩处,维护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
但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杜绝收受药店回扣等不正之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一站通|医药云端招商网  

GMT+8, 2024-12-22 16:51 , Processed in 0.12392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