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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式”销售的外衣与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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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2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5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其中重点提到了两起医疗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事件

一、合肥倍思恩医疗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二、杭州建宁医药科技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回扣接近药品采购价的四成,令人触目惊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今年7月份,中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曾发布《药品“回扣式”销售、套取医保资金……严查靠医吃医套路》一文指出,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医疗卫生领域党员干部“靠医吃医”,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因腐败问题被通报、处分。
这几期案件之所以有典型意义,是因为涉及了销售回扣、以赞助学术为名义促进销售两类违法行为
如上述通病案例一样,大多数的药品回扣案例涉及的人员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财务科长等。和以往收受红包等方式相比,医疗卫生领域人员在医药购销环节做手脚、拿回扣的形式更为隐秘。如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患者,加重了患者就医负担,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这两起医药商业贿赂,意在表明:将严厉打击通过给付医院工作人员销售回扣、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等方式进行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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