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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卖“神药”,老板被判了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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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1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与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的行刑衔接机制,发现当地某药房针对老年人售卖的“筋骨疼消丸”暗藏猫腻。该院检察官当即督促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筋骨疼消丸”进行鉴别,经鉴定,该药品确系假药,药房的经营者潘某、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
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后,宝坻区检察院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证明涉案药品数量、销售金额等关键证据。
药店老板销售假药被判刑
经查,2020年至2021年9月,潘某、王某二人因经营的药房生意不景气,遂动起了坑老年人钱的歪心思。二人从一名药贩子(另案处理)手中低价购进大量未经审批的名为“筋骨疼消丸”的药品(其成分主要为激素,能起到一时减轻膝关节、腰间盘、风湿患者病痛的作用)。
起初,二人通过上门推销、顾客介绍的方式向老年人售卖,后来,二人将此药摆在药房出售。因价格相对较低且短期内有效果,此药被很多老年人接受,甚至被称为“风湿神药”。靠向老年人兜售“筋骨疼消丸”,二人在不到两年间获利16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潘某、王某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供认不讳。日前,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潘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广西《玉林晚报》同样披露过一起药店老板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的案件。据披露,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朱某强、钟某为了牟利,在广西玉林市某药业公司药店内销售某胶囊,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之后,该管理局没收了药店内尚未销售的160盒该类胶囊及药店违法所得。2020年,朱某某、钟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此后,广西玉林市检察院以两名老板及药业公司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
2020年9月,玉林市检察院在公告期满后以玉林市某药业公司、朱某强、钟某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针对卖假药一事,支付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845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了赔偿金。
销售“来历不明”的药品 两名药店人被禁业十年
不久前,山东烟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两家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各处罚款5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两家药店企业负责人作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在山东全省首开处罚到人案例。
经查,这两家药店均存在两类行为,一是从山东某药业购进两种药品,在购进过程中未履行检查验收制度,未索要购进发票,未对上述两种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记录,销售上述两种药品时也未开具销售凭证,致使上述药品流向无法追溯。再者,两家药店均允许其他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零售药店购销信息记录不完整的,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57条规定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30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然,上述两家药店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截止案发时,两家药店购进的两种药品均超万件,数量相当之大。
《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假劣药处罚之严,也给各位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GSP认证条款熟悉于胸,督促各岗位人员完成每天应做的工作,这样才能维护好群众健康利益,进而再谈稳定的客流和更丰厚的药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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