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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药店老板被判刑,全因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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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7:1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的仅获利几十元,但被判处有期徒刑数月,有的则因售假面临高额罚金......虽然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产销假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假药依然隐匿于医药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
据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消息,因销售假药,药店两名老板被判刑。
除此外,玉林市检察院以两名老板及药业公司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被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了赔偿金。售卖假药,药店老板获刑6个月
据悉,药店老板朱某强、钟某为了牟利,在玉林市某药业公司药店内销售虫草清肺胶囊,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虫草清肺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之后,该管理局没收了药店内尚未销售的160盒虫草清肺胶囊及药店违法所得。
2020年,朱某某、钟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
2020年9月,市检察院在公告期满后以玉林市某药业公司、朱某强、钟某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针对卖假药一事,支付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845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
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
玉林市中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因该案是我市法院首次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为保证案件审判质效,该案审判长召开了庭前讨论会议,组织合议庭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
2021年1月6日,该案的主办法官与书记员分别找到了朱某强、钟某进行沟通,并向两人普及相关法律,告知其销售假药的后果,建议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争取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实现诉讼请求后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结案。
经过释法沟通,两名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于是在次日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得知当事人的想法后,主办法官立即将当事人愿意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告知起诉市检察院,初步达成了“实现诉讼请求后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的一致意见。
近日,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全额缴纳公益赔偿金,该案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市检察院向市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非法获利50元,老板也被判刑
和此案类似的一则案例,我们也可以作为参照。同样是销售假药,此案中的药店老板非法获利仅50元,但结局也是被判刑。
2020年12月16日,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售卖假药,药店老板被判刑的案例。据悉,2019年10月份,市监局相关监管部门在对金安区丰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有一款名为“金伟哥VGA”的性保健品无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加之该药房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票据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可疑商品进行扣押,并进行抽样送检。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保健品含有药物成分,每克含有西地那非75毫克。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性保健品在标签中宣传有“疗效”“治愈”“治疗”等功能,标注批准文号为虚假,被判定为假药。
监管部门调查得知,药店负责人童某在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以现金付款方式从合肥某公司业务员江某处购进了10盒假药“金伟哥VGA”,截至被查处时仅销售出2盒,非法获利50元。
本以为金额这么小,情节不会很严重,结果在2020年7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药房责任人童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另外禁止童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童某违法所得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市监局也作出了处罚:吊销该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童某执业药师注册证。
没想到仅卖出2盒假药落得如此严厉的处罚,一时的利欲熏心加倍自食苦果,这笔买卖真的得不偿失。
产销假药案频发,重罚!
假药一直在市场中有流通的情况,无法杜绝。通常假药流通于网络和无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但没想到药店和个人卖假药的情形也不少。
2020年,长春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二大队经过缜密侦查,深入外省调查取证,破获一起长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石某对其销售假药一事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名售假者的一审判决书,两人因犯销售假药罪获刑,最高刑期10年。在此之前,制售假药的夫妻俩已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查,宋某和王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双黄连口服液、生理盐水勾兑的方式,生产某知名公司旗下品牌的人血白蛋白,后以每瓶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1260瓶,获利63000元。
12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尚某等17人生产、销售伪劣药案二审宣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尚某2、马某、何某、胡某、卓某、杨某、杨某2、闫某、赵某、马某、尚某3、尚某4、吴某、赵某、王某、杨某3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2020年11月30日,药店负责人张某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由绥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用123600元分批购进假药在其经营的药材门市上销售,其自认累计售出3800盒,以其最低售价计算销售总价款57000元。
由于还附带民事责任,原告还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购买过其假药的众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售卖假药总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71000元。绥德县人民法院称将择期宣判。
假药案,这样判
假劣药品问题根深蒂固,涉及医药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犯罪隐蔽也给司法、执法带来难题,查处难度大也是犯罪率高的原因之一。
根据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于涉及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违法行为将采取以下原则:
一、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

二、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额度;

三、增加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与假药一致;

四、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

五、明确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

六、增加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提出了首负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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