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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医责险投保?一份13年前文件被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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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2:0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1月份,海南省卫健委印发了一个废止医责险投保的通知(简称《通知》)。而这个被废除的文件是13年前印发的,《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现在又废止,个中缘由到底为何?




为什么推?为什么废?



被废止的《紧急通知》下发于2011年1月4日,发文单位是海南省卫生厅,收文单位是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文件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是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有效手段。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发文依据是: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等10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



最近,经过招标谈判,现已确定由太平洋、阳光财产、大地财产、平安财产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紧急通知》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加强督促。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转变思想观念,尽快投保。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反馈情况。



如今,13年过去,曾经的卫生厅早已变成了如今的卫健委。而《通知》要求废止给出的原因是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废止后,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3号令)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5号)要求,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采取关口前移的措施,减少医疗纠纷。



医责险叫好不叫座好多年



按设计理念,医疗责任险对于中国这样医疗环境来讲应该是一个好东西。医方购买了医疗责任险之后,保险公司以中间机构介入,能够在医疗责任鉴定和医疗赔偿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形成一个矛盾缓冲地带。在裁定鉴定医疗伤害事件中,也可以提供更专业的力量,避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



基于此,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希望推动实施,来给医患双方化解矛盾建立一个新通道,缓解压力,提供帮助。



2007年6月,原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保监会等多个职能机构共同发布过《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之定下基调。但多年之后,医责险仍然举步维艰。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再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



为什么这个好东西总是“叫好不叫座”?也许与医责险的险种设计不合理且理赔麻烦赔偿低有很大关系。



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心中,理想中的医责险应该是,当患者对医疗服务,包括过程和结果有不同认识和看法,医院解释患方不接受时,保险公司应该第一时间介入,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如果医院或投保的医务人员有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医院或医生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让医疗纠纷依法有序文明解决,避免出现医闹或在医疗机构中生事的现象,不使医务人员遭受人身攻击。如果发生医闹,有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然而,从多年是实践情况看,往往发生了医患纠纷,保险公司总是躲得远远的,最后理赔还要经历非常繁琐的手续和非常漫长的等待。



因此,有人就提出学习国外实施强制投保。在发达国家,普遍通过法律或强制购买医责险作为从业资格必备条件等方式,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购买保险,达到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承担责任赔偿能力,从而保障患者权益的目的。但在国内,为什么没有推行这种“强制”手段呢?



第一,现实土壤不一样。在国外发达国家,个体医生独立执业行医非常普遍,门诊手术也很流行。但在国内,医生自由执业还处于一种萌芽状态,多数有资质的医生还牢牢捆绑在体制内,没有这种非常强劲的现实需求。



第二,在国内,因为健康素养和医疗常识的欠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认知还有待提高。所以对治疗风险和手术风险等方面,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当民众对医责险的认知是空白的,意味着这是一个陌生事物,人们不太可能去选择陌生事物。



第三,医疗纠纷矛盾的裁定和解决,目前私了成风,走医疗诉讼的寥寥无几。医责险能不能起作用?能起多大作用?还缺少范本支撑。而从很多案例来看,私了成为成本最低获益最大的选择,所以医责险不被选择,这也是一种法治的欠缺。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要想“医责险”真的落地成根,大面积推行。一是需要生命意识的觉醒,需要将生命权放在重要位置,就医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层面的最大保障。



二是需要医生成为社会人,而不是依赖于公立医院这个背后的庞然大物,才会需要更多的这类行医风险保障。



三是需要全民健康素养的提升,对医疗风险认知理性化,知道上医责险应该像上车险一样重要和普遍,这是问题的关键。



废除文件不是废除医责险



如今,海南发文废除13年前的要求医疗机构切实抓好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的文件,显然并不是废除医责险。



文件明确规定,废止后,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3号令)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5号)要求,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采取关口前移的措施,减少医疗纠纷。



而这些要求,显然是更加突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及时有效处理,将矛盾化解在早期,也可能是为了纠正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因为有了医责险,总有人赔偿,因此不重视医疗质量安全,不重视医疗纠纷防范,不重视医患纠纷早期化解的现象。



之所以发文废除当年文件大概有这么几个理由



一是实践证明,医责险能够弥补发生医疗纠纷赔偿后的资金损失,并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医疗机构主动防范和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方面重点强调的“主动防综合治及时处有效管”,很多文件里不再提倡医责险这类“事后补”不够积极作为的办法,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没有再提医责险。



三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对于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表述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注意,此处明确规定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还要“依法”建立完善,这是国家责任。而对于医疗责任险是“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对于医疗意外险是“鼓励”患者参加,所谓“鼓励”就不是强制,而法律术语中的“应当”才可以理解为“强制”,应当就是必须,不做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海南此次下发《紧急通知》废除13年前下发的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也可以说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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