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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处方流转、医保支付!河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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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2:0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前就《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是指依法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河北省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协议管理、支付政策、费用结算、考核监管等管理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三个月后,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随时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与实体医疗机构一并提出纳入医保定点申请。符合条件的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01关于支付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购药的,由医保医师开具电子处方并签字,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患者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电子签名和药师审核,并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涉及医保互联网诊疗服务、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是在河北省区域内注册、已经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编码标准数据库登记并取得统一代码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02关于费用结算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统筹地区外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复诊诊察费、药品费等按照本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鼓励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同时,应保证医保系统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数据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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