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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联合发文,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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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12:0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 月 15 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150号 )。
公告显示,为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规范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管理规定》,紧急使用相关医疗器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
满足条件的产品也有说明: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为国内没有同类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者虽有同类产品注册,但产品供应无法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使用需要的产品。
另外,本规定所指的紧急使用医疗器械不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
详细管理办法附后,供参考:


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规范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为满足预防、控制事件需要,经研究论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情形。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应当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情形。
第三条  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为国内没有同类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者虽有同类产品注册,但产品供应无法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使用需要的产品。
本规定所指的紧急使用医疗器械不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职责负责提出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建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对紧急使用产品的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应当依职责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拟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医疗器械功能、规格或通用名称。
第六条  国家药监局在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书面建议名单后,应当在2日内根据相应条件,会同相关单位确定医疗器械企业名单,并在名单确定后2日内委托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于接到委托后2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及相关部委人员可以列席专家论证会。
第七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提出的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种类,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临床、疾控、检验、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领域专家。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临床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或者研发等经验,且了解需论证的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专家组成员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组组长1人。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在开展论证前签署承诺书,承诺忠实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对论证过程中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除论证之外的其他用途;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论证工作,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前,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通知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名单中的企业准备论证所需资料,在专家论证会上提交。
企业应当在产品定型且生产工艺稳定的基础上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将产品用于紧急使用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文件,其中资质文件可参照医疗器械或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关联文件有关要求提供;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质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在近3年内曾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如实说明;
(三)产品综述资料;
(四)产品技术要求、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的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
(五)临床前研究资料;
(六)临床数据,如境内外开展临床试验数据、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临床使用数据等;
(七)产品供应能力说明,包括产能、库存、原材料供应保障情况等;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企业近5年接受国内、国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检查情况(如有),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进口产品由企业在境内指定代理人提交资料。
资料应当充分体现产品特性和产品研究进展情况,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采取专家组对资料进行审查方式开展,必要时,企业可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产品是否定型,生产工艺是否稳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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