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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采购周期内未过评药品暂不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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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6 23:1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省内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的格局。


01

明确适用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



02

药品分四类挂网



与202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分类挂网上没有太大区别。


《关于做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一文中,在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下对同通用名药品规格与国谈药不一致的,要求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得出的医保支付标准。
03规范价格行为
《通知》要求,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且低于安徽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04完善退出机制
(一)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挂网:1.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2.自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1年以上无实际交易的;3.原2015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企业未确认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4.国家集采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5.因停产原因,在全国申请撤网的(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不得再次申请挂网);6.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二)药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1.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2.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核实调查的;3.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联动申报价格、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安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挂网、撤销挂网等处置措施。
(四)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过评”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暂不做撤销挂网处理。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撤销挂网申请。
(五)对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其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价格信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留3年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六)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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