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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未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企业,将被罚!相关负责人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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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5 19:55: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填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

2023年3月31日结束



《通知》指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代理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填报入口为“甘肃药品智慧监管企业服务平台”:https://bm.yjj.gansu.gov.cn:9000/qyzhmh/web/index。填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2023年3月31日结束。



全省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代理人,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完成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省局将对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通知》明确,各执法检查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代理人,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备案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指导督促其按时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省药监局将对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各执法检查局、各市县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做好自查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自查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企业自查报告,精准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加强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



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将被罚!



《通知》强调,各执法检查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开展年度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情况列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代理人未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省药监局将动态调整其监管级别,列入三级以上监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并组织对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各市县监管部门对审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结合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方案,加强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将该企业列入三级以上监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并对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去向不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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