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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药店出现这些情形,退出“双通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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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9:4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定点药店将取消“双通道”管理资格。

日前,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当地的“双通道”药店的遴选规则。

《办法》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负责提供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服务,并按照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药品供药目录和价格。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要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数量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增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范围,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至少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办法》提出,申请“双通道”药店,须符合12条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熟悉并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及时提供、配送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等药品的服务能力并接受协议管理。

(四)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欺诈骗保、失信等行为

(五)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范。

(六)有独立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主城区以外地区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七)营业场所内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营业面积“无死角”监控,划卡结算处视频监控应正对结算电脑屏幕,能够清楚显示屏幕上划卡结算信息。完整视频资料保留至少六个月备查。

(八)有专职药学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其中专职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双通道”管理药品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九)需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8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十)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直联国家医保业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数据实时上传、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十一)具备与“双通道”管理药品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冷链储存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温度,并定期对储存设备进行验证,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十二)有科学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

此外,《办法》明确,还要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双通道”管理。
(一)伪造、变更或变造“双通道”管理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双通道药品医保结算业务的。
(三)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的。
(四)为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药品医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为参保人员转卖双通道药品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六)在各项检查考核中,实际情况不能达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的。

(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八)其他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需解除定点协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附文: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方便参保群众购药,促进医药产业发展,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及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申请,符合遴选条件的且位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负责提供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供药服务,并按照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药品供药目录和价格。

绵阳市“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绵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药保障的药品,包括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品。

第四条“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要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数量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增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范围,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至少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具体总量控制额度由遴选公告另行发布。遴选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遴选过程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五条 遴选条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熟悉并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及时提供、配送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等药品的服务能力并接受协议管理。

(四)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欺诈骗保、失信等行为。

(五)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范。

(六)有独立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主城区以外地区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七)营业场所内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营业面积“无死角”监控,划卡结算处视频监控应正对结算电脑屏幕,能够清楚显示屏幕上划卡结算信息。完整视频资料保留至少六个月备查。

(八)有专职药学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其中专职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双通道”管理药品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九)需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8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十)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直联国家医保业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数据实时上传、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十一)具备与“双通道”管理药品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冷链储存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温度,并定期对储存设备进行验证,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十二)有科学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

第六条 工作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具体负责遴选评审工作的筹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展遴选评审。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初审工作。

第七条 遴选流程。根据遴选工作实际需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等方式按以下流程开展遴选。

(一)发布公告。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绵阳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的公告》。

(二)受理申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同时作为评审材料。

遴选工作采取现场申请方式,不收取报名药店任何费用,不接受采用申请资料邮寄、传真等其它方式报名。

(三)开展评审。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评审包括评审告知、实施评审、出具评审结论三个环节。评审结论包括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评审内容分析、评审结论等。参与评审的人员与申报零售药店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汇总评审结论,并根据遴选名额择优上报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组织集体研究复核各地上报的评审结果,确定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市医疗保障局派出人员参加研究。

(四)结果公示。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确定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为1年,“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医保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八条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店负责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药店的经营条件、配送服务等的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销售情况、药品储存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方案,药品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方案等);

(五)申请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如营业用房为自有房产,仅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六)申请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属单位社保缴费证明;

(七)申请药店在售“双通道”管理药品统计表、申请药店(或所隶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协议)、购药发票或其他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八)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供药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2)。

以上提交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字盖章,资料一式三份并密封盖章。申请药店对所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由申请药店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并取消药店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双通道”管理。

(一)伪造、变更或变造“双通道”管理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双通道药品医保结算业务的。

(三)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的。

(四)为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药品医保待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为参保人员转卖双通道药品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六)在各项检查考核中,实际情况不能达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的。

(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形。

(八)其他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需解除定点协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各地“双通道”管理药品需求、人口分布等情况,结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情况,适时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补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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