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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5块,罚了一万!药店千万别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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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19:2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只卖了一瓶5元钱的过期药品,没想到要罚这么多,真是肠子都悔青了。”浙江宁波余姚市黄家埠镇一诊所经营者蔡某悔恨地说。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的案件,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余姚查处的首例销售劣药案。
>>诊所销售过期药 货值仅5元

事情要从6月24月日说起。当天,一位患者来到黄家埠镇的一家诊所就诊,花5元钱购买了一瓶冰硼散,用于口腔溃疡的治疗。使用一次后,他发现这瓶冰硼散已经过期了。于是,他向所在地的临山市场监管所举报,该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前往该诊所检查。

在该诊所药房的柜子里,执法人员发现了数盒冰硼散,其中有一盒白色的包装盒已经略微泛黄;仔细一看,这盒冰硼散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已经过期近4个月了。包装盒上写着每盒装两瓶,可执法人员发现盒子里面只有一瓶。

经询问,诊所负责人蔡某承认,他确实以5元的价格将另一瓶冰硼散卖给了一位患者。蔡某表示,这盒过期的冰硼散是和今年初新购进的冰硼散放在一起的,日常检查时误认为是同个一批次的,最终导致了过期销售。

小小一瓶冰硼散,货值仅仅5元,可是代价却不小。这起处罚也体现了新《药品管理法》对触碰法律红线者实施最严厉处罚的特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按照销售劣药处罚,不仅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还要并处违法销售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据了解,目前执法人员已进行立案查处,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此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这些情形视为假药、劣药有关假药、劣药的定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此外,《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规定:“发现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假劣药定性方面,前述五种情形可以“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相当于明确了“依法”提供药品质量检验结论的范围。

也就是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三、四、五项可以不提供药品质量检验结果,直接定性假药劣药。对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通知中作了更加严谨的要求,明确为“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就个案进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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