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骗保17万,药店老板被判刑4年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3 12:56: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州市瓯海区一药店老板“为了留住客户”,串换药品名称,用医保卡刷不在医保范围的药品,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

11月15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该药店老板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进货出货,相差悬殊
审计局在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该药店存在虚假销售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

根据记录,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有5种药的进货数量一共208盒,然而这一年半时间上报给社保部门的数据中,这5种药的销售记录竟达8245盒。


卖保健品,医保药代
原来,药店老板诸葛某将不符合医保报销的药品或保健品等卖给消费者,结账时在电脑系统内输入可刷医保报销的以上5种等价医保药品,这样顾客就可以用医保卡结账。

案发后,诸葛某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还伪造了医药公司的销售印章和供销清单,来应付执法人员检查。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6月,诸葛某利用他是药店老板的身份,虚假销售或以药串药“销售”阿德福韦酯、熊去氧胆酸、埃索美拉唑、消疲灵颗粒、丁苯酞5种医保药品,并通过刷他人的医保卡,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达17万余元。

医保监管,有法可依
医保监管领域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了解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即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医保资金绝不允许个人或单位巧取豪夺及变相套取,对于出现违规窃取医保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一直采取严厉的高压状态以监管及打击,以确保医保资金池的有序流动及维持正常运转。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温州瓯海区的这位药店老板,为了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而锒铛入狱!作为药店从业人员,一定要坚守住职业道德的底线,千万不要去踩违法违规的红线!

药店人严守十条铁律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政府为便利广大医保参保人看病而设的医药机构。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严守十条铁律:

  • 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及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各项管理及协调,监督各门店的执行。
  • 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
  •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 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 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 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2018年12月广州国药会-2019年1月-A本.jpg (82.37 KB, 下载次数: 172)

2018年12月广州国药会-2019年1月-A本.jpg

2018年12月广州国药会-2019年1月-B本.jpg (82.25 KB, 下载次数: 166)

2018年12月广州国药会-2019年1月-B本.jpg

搜药微信公众平台.jpg (31.3 KB, 下载次数: 166)

搜药微信公众平台.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一站通|医药云端招商网  

GMT+8, 2024-5-21 06:11 , Processed in 0.14732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