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药店因销售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被罚12万。 相关信息显示,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青岛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1.标识为南京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AD滴剂”3盒;标识为XX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止咳颗粒”2盒,两种药品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54元,无违法所得;2.标识为佛山市XX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弹力鼻贴”1盒,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元6.5元,无违法所得。最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辩称员工未及时清理 像上述药店因销售过期药收到巨额的案例时有发生,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曾披露过一起典型案例,该局在接到民众投诉药店销售过期药后,对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药品中超过药品有效期前销售13盒,超过药品有效期后销售1盒,经营场所陈列超过药品有效期1盒待售,违法行为属实,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 甚至有店家辩称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想借此逃避行政处罚。 据报道,此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 对于“员工未及时清理”的辩解,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则认定该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对于该处罚结果,该医药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该医药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医药公司对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并无异议。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所得数额。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否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包括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假劣药处罚之严,也给各位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GSP认证条款熟悉于胸,督促各岗位人员完成每天应做的工作,这样才能维护好群众健康利益,进而再谈稳定的客流和更丰厚的药店利益。 实际上,有些药店“不慎”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未及时下架相关药品。这主要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药店为了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 针对药店做好销售“近效期药品”工作,做好这两个具体措施:把近效期品种放在一起以便于员工销售,同时员工在销售近效期品种时,必须要注意销售出去的药品,顾客一定要在效期内能用完;此外,还需要做一份近效期催销表,按照催销表上的品种对员工进行分配销售,因为如果不进行分配销售的话,没有员工愿意去卖近效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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