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四类药”,对药店业绩的影响有多大?
有地方反映,“四类药品禁售”药店一季度销售额同比下降26%-40%,40%-60%门店存在亏损,近效期药品积压数较大。
另有数据显示,近两年的限售,已经使零售药店库存积压的部分药品报废或者近效期,仅杭州市零售药店的“四类药品”积压就将近3亿元,其中因超过有效期而报废药品1000万元,近效期药品6000万元。
自疫情发生以来,为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作为常用药的四类药被要求禁售、下架,药店都忍痛配合,苦不堪言。不过,近日,多地政策都为四类药“松绑”,有一地还明确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随意要求药店下架四类药!
01 不得随意要求药店下架四类药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2022年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监管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药监局文件要求,督促药店依托省监测系统,严格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类“四类药品”监测,不得随意要求下架或提供书式台账。
02 各地四类药政策松绑
细说起来,娄底市的政策和此前北京市的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1月份,北京市药监局曾明确提出“药店不得拒售‘四类’药品”,引起药店圈广泛点赞,不过北京购买“四类药”需要在72小时内做一次核酸,不然会被“弹窗”。
4月份,福建省厦门市也曾提出,购买“四类”药品的,须实名登记实际用药人信息。实际用药人须核酸“三天两检”,即购药后6小时内检测1次,3天内间隔24小时以上再检测1次。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则要求“分级”管理。除《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要求的几种不得销售《目录》药品的情况之外,广东全省零售药店不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 海南省最近发布的“四类”药品目录第二版,在第一版的150种“四类”药品基础上做出调整。充分考虑了药物可及性问题,重点对一些抗乙肝病毒、抗HIV病毒的抗病毒类药物、抗真菌、抗霉菌类药物不予收载,确保了患者用药可及性。
河南省郑州市则明确,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管理。暂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以及磷酸奥司他韦和抗病毒口服液两个品种;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实施实名登记销售。
江西省药监局则强化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和指导,督促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西省局多次下发通知,指导各地督促零售药店积极落实“四类药品”销售登记,按要求及时传送属地防疫部门,供相关部门决策判断。据统计,仅3月以来,全省共汇总“四类药品”销售登记信息2131715条,有效发挥零售药店监测预警“哨点”作用。
03 人性化管理,药店业绩或快速反弹
实际上,在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背景下,不少地区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出自己的“四类药品”销售精细化管理之路,避免了“一人感染,全市停售”的局面出现。
不再随意“一刀切”,而是采取更人性化的四类药销售管理措施,不仅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也能缓解药店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客流减少、营业额下滑的局面。 近日,在嘉兴市秀洲区的一次“四类药品禁售”对药店的影响与“社会面核酸检测点”由零售药店承接的可行性调研中,相关负责人汇报了疫情下企业的现状,反映“四类药品禁售”药店一季度销售额同比下降26%-40%,40%-60%门店存在亏损,近效期药品积压数较大。 最近多地恢复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如江苏南京、苏州、昆山、盐城、南通,安徽芜湖,内蒙古包头等地。不过,恢复销售四类药的地区,依然要求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四类药销售实名登记和上报制度,确保购药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落实四类药的购买预警监测机制。 虽然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之下,药店业绩压力较大,不过恢复四类药销售,四类药销售政策“松绑”等,以及“社会面核酸检测点”由零售药店承接等政策,都将利好药店,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药店业绩或快速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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