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开始制定最严检查,药店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零售药店,至少3年检查一次11月8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山西省药品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细则》表示,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山西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可以看出,该《细则》实施范围覆盖到零售药店领域。《细则》明确要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由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进行相关检查,省局对排查的药品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组织查处上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检查,则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开展。另外,《细则》对于各类药品经营企业给出了具体检查频率: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合规性检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2.疫苗配送企业合规性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3.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企业(含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4.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合规性检查至少每三年监督检查一次;5.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管理至少每三年监督检查一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管理的风险评估情况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3大最严检查,均涉药店根据《细则》信息,省局负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于药品检查性质和目的,可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且都涉及零售药店。许可检查: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确定和公布的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和许可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检查的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检查综合评定结论有两个:1.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经过整改的,可以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行政许可。此外,针对许可现场检查,相关部门要对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向被检查单位说明药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要求,收到整改报告的单位应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对列入整改计划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缺陷项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全部完成,确认检查缺陷全部整改完成。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立案查处的被检查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其整改情况选派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相关部门对药店执行该许可检查后,管理无疑变得更为严格。常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结合风险评估等情况制定药品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常规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符合性检查(合规性检查)、延伸检查等。常规检查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向药品检查机构下达检查任务。常规检查、其他检查的结果处置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1.符合要求的:不需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2.基本符合要求: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7个工作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3.不符合要求: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7个工作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如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因检查:应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开展,可以根据检查需要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协助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需要进行有因检查的,应根据检查线索来源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方案,抽调检查人员,必要时可抽调稽查、检验、财务或其他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有因检查的结果处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检查原因涉及的问题未核实清楚,需进一步启动延伸检查或联合检查、协查的,作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意见。2.针对检查原因涉及的问题已核实清楚,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仅存在药品质量管理缺陷问题的,按照常规检查的处置方式处置。药店最严检查,全国实行其实,国家药监局于5月28日就公布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另外,《办法》还详细提到了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等内容。药店许可检查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方面,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必要时,组织许可检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检查。药店常规检查1.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2.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3.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药店有因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 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5.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7.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8.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9.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10.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11.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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