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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带来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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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 17:5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沧州晚报消息,一卫生室未经许可,擅自配制使用治疗糖尿病的制剂。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责令该卫生室关闭制剂配制场所,并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又有媒体报道,济南一家医院未取得许可擅自制药售药,被罚1500多万元!



经查,济南某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医院内配制“农本方中药颗粒”“中药外用洗剂”“口服中药液”等三种制剂药品,并通过医院门诊开具处方的方式销售给患者,销售金额(以门诊处方和相应缴费单据计)475.9万余元。



上述案件虽然仅涉及一个违法主体,但实际蕴藏有两个违法事实:



一是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制剂, 属无证配制制剂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二是配制的制剂,未经主管批准, 按使用假药行为论处。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既然没有配制制剂权限,那么所配制的药物也就谈不上质检环节,没有质量保证就涉嫌假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并对假药、劣药范畴有详细说明。



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 末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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