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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名“挂证”执业药师,恢复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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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8:10: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新疆药监局发布《关于拟解除2019年“挂证”执业药师“黑名单”管理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恢复其注册资格。

解除黑名单管理,恢复注册资格




《公示》指出,拟于近期解除对巩月红等65名执业药师的“黑名单”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恢复其注册资格。

公示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月2日(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通过电话、邮箱、来访等方式反馈问题。

为何会恢复这些“挂证”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公示》里如是说: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的规定。















事实上,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完整表述如下: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未经注册者
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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