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官方发文:这类药店,不用执业药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3-31 23:3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甘肃省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的通知,及时为零售药店提供经营指导。





这类药店不用配执业药师



《意见》指出,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布局发展,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同时,在《意见》解读中进一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开办门店,应该严格按照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一类药店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从业药师等人员;

二类药店配备与经营适应的1名执业药师或1名主管药师和1名药师(含从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中药学中专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具备识别中药饮片的能力;

三类药店配备与经营范围适应的1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中药学中专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具备识别中药饮片的能力。




按照“七统一”模式管理,设置远程审方中心或各门店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根据企业门店数量及日常审方工作量,科学测算、合理配置对应数量的执业药师,门店可以不再配备执业药师(试点截止2025年底),但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负责门店日常的药学服务及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连锁总部还应定期安排执业药师对相应门店进行巡视巡查,建立相应记录和台账。要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从解读中我们可以推断,甘肃省的零售药店已经实行了分类分级,药店分为三级且需严格按照经营范围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同时,也许是因为看到了药店在疫情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政府鼓励药店向基层延伸,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但考虑到执业药师分布不均等问题,如果是设置远程审方中心或各门店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不再配备执业药师,进一步为这些药店提供可行的药学服务方式。



这类中药饮片开架销售,不用处方



《意见》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众所周知,中药饮片属于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但很多重要饮片有药食同源的属性,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候难以界定。

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可以说是药店的一大利好,不过这条政策说明比较笼统,且没有进一步说明,因此药店也要与政策部门和监管部门做好进一步确认,哪种算是精包装中药饮片、精包装到什么规格才能开架销售等问题都要厘清。因为监管没有模糊地带,一旦“犯规”就要接受处罚,药店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功课,被查之后将得不偿失。



鼓励开设自动售药机



《意见》明确,支持非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允许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主体在营业场所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丰富群众购买使用渠道。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疫情中,药店、商超、便利店发挥了极大的便民作用,无接触是购药成为“流行”,自动售药机更是有了一定的市场空间。疫情之后,这些消费习惯将得以延续,更便利的购药渠道开发也将加速药店向便利型和专业型分化。



支持“专业化药店”探索



《意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专业化药店”探索。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主要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务为价值的新型专业化药店,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药店专业化服务大家都很熟悉,但“专业化药店”这个名词应该是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正式出现。

官方将其解读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专业化药店”,应建立以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为主的服务体系,建立患者档案,档案中应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等。

建档患者在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周期内,在同一连锁品牌门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凭处方依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但销售数量不超过患者3个月的最大使用量。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销售。

从解读来看,现在的慢病重症药店应该和“专业化药店”非常类似,但“专业化药店”又从专业、患者服务、便民等方便有进一步提升。

疫情期间,多地慢病重症药店对慢病患者的用药提供了很大帮助,“专业化药店”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官方和消费者的认可,加上“互联网+医保”的落实,对“专业化药店”是一大助力,政策专门提出这个名词并鼓励发展,“专业化药店”以后可能成位药店中普遍存在的典型业态。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模式



《意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实现药品销售模式“线上线下”融合。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除外)。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远程审方中心,允许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审方服务销售处方药。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工作。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在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

疫情期间,“互联网+药品流通”可以说是“拯救”了需要购药的广大患者,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诊疗服务,享受到送药上门服务,打破了很多人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意见》可以说是将这种服务模式延续下来,并加以规范和强化。

因为药品经营企业自建或第三方建立的电子处方共享平台必须合法合规、权责明确,并获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处方来源于正规医疗机构,确保购药患者身份及购药处方的真实性,实现药品零售企业合规进行处方药销售,杜绝无处方售药、补方、虚假购药售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电子病历,利用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等技术,使患者与在线医生实现在线就诊,直接享受到病情诊断、处方获取和在线医嘱等系列医疗服务,全方位解决患者看病等待等问题。开展电子处方共享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确保药师审核处方,全面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杜绝滥用抗生素等不合理用药行为发生。鼓励医生和执业药师建立对患者的定期随访制度。

医生和执业药师对患者定期随访可以说是打破了“次元壁”,以往患者的整个诊疗和用药过程,可以说是有点割裂的,医生负责诊疗和开方,执业药师负责用药咨询但好像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定期随访制度建立后就打通了医生、患者、执业药师之间的“屏障”,让他们能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流,随时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掌握,有点临床用药跟踪的意思,可能会对以后的医生、患者、执业药师之间的关系有重大影响。如果顺利落地执行,药店的执业药师地位将有大不同,零售药店的专业服务也将迈入新阶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一站通|医药云端招商网  

GMT+8, 2024-12-23 08:09 , Processed in 0.12596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