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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药店,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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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18:1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几天,圈内出现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今年检查最“凶”的省,在经过一轮又一轮大整治后,对零售药店暗访发现,仍有近一半的药店违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截止目前,已有24家药店GSP证被撤了。
当然,这还不是重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行动方案,接下来15个月内,将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全面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办(文末附具体处罚条例)。
两轮暗访,违规卖药仍是问题
据齐鲁网报道,9月底,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对枣庄市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共计24家零售药店进行了暗访,暗访发现有11家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0月上旬,该市市场监管局又对全市56家零售药店进行了暗访,暗访中发现16家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其中,山亭区、市中区的个别药店,在省、市局的两轮暗访中多次违规销售处方药,部分药店未执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张贴专项整治宣传彩页等。
针对暗访中出现的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收回21家零售药店的药品GSP认证证书,并要求其停业整改;对3家零售药店和涉嫌无证经营的药店,移交当地局依法查处。
很显然,枣庄市暗访出现的问题不是个例,也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山东省在一轮高强度的全省检查后,仍然有如此多的问题,可见不凭处方售药等问题在行业内仍根深蒂固。
新一波药店大整治,开始了
一方面零售药店违规卖药问题严重,另一方面,监管者的态度又如何呢?
还是以山东省为例,在一轮高强度检查后,山东省药监局又于今年9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和使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对零售药店实现日常检查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零售药店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不仅山东省是这种态度,国家层面也是一样的,在今年3月份国家药监局发布零售药店整治通知后,于本月17日药品监管部门又联合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商讨了新一波检查计划,明确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展开专项行动。
而且,该计划提出严字当头,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如不出意外,接下来15个月的时间内,对于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将在全国范围内大刀阔斧的整治,检查一批,处罚一批。
GSP认证取消了,如何罚?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GSP认证发证要取消,如今浙江省已制定取消计划,如不出意外,近两年全国零售药店GSP的认证发证将被逐步取消。
现今,监管部门检查出违法药店,可采取撤销或收回GSP证书,随着GSP认证发证的逐步取消,那接下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又会是怎样的呢?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最近印发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零售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如下要求处罚。
第一,许可准入处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处罚(以下图片为处罚条例,下同),将其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第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处罚: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第三,零售连锁违规处罚:违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二)未按规定办理委托销售、委托储存运输备案手续的;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以赠送方式销售药品;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五,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以及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处罚。
第六,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地、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等便利条件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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