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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常用药,医保不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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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3:4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批常用药调出医保,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了。
169种药,医保不报销了
日前,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险消化期内药品2020年调出品种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
公示明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我省医疗保险消化期内药品须在3年内逐步消化。经研究,拟定了2020年消化调出品种名单,共169种,决定从2020年6月30日调出医保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169种药品中,很多都是市民们耳熟能详的药物,包括感冒解毒片、银翘片、双黄连滴丸、藿香正气滴丸、肠炎宁胶囊、止咳宝片、川贝枇杷露、止咳枇杷糖浆、古汉养生精口服液、丁桂儿脐贴…
对应的,如果这些常用药调出医保目录,这也意味着这些药至此以后不再享受医保报销。
多地发文,大批药调出医保
在最近一段时间内,除湖南外,各地类似调整医保目录的案例还不少。从各地通知来看,基本上是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7月1日,云南医保局发布《云南省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药品消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称,为严格执行《2019版国家药品目录》,自2020年6月30日24时起,同步对《2019版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超出国家医保支付剂型的药品、复合药、国家明确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停止医保报销。
经确定,云南省超国家医保目录范围药品837个,其中西药416个,中成药421个。按照云南省消化药品比例及进度,第一年,消化药品335个,消化占比为40.023%,医保报销截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第二年消化药品340个,消化占比为40.621%,医保报销截至2021年6月30日24时;第三年消化药品162个,消化占比为19.355%,医保报销截至2022年6月30日24时。
6月30日,吉林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药品2020年消化工作的通知》表示,经专家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将192个药品(具体到剂型,下同)第一批调出省增药品目录。上述192个药品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调出,报销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24时。

根据天津市《关于公布天津市现行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第一批剔除品种的通知》,第一批79个药自2020年7月1日起退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除以上省市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还有山东、江苏、四川、河北、安徽、西藏等多地医保局已相继发文,明确在7月1日前调出一批地方医保的增补品种。
未来两年,仍有很多药要调出
值得一提的是,6月17日,国家医保局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按国家医保局要求,地方增补医保目录中的品种,要求在3年之内分批调出目录,3年清理品种的比例分别为40%、40%、20%。
虽然目前多地已调出大批品种,但根据业内人士反馈,就各地公布的情况来看,调出数量其实并未达到国家医保局规定40%的比例。
按照要求,若今年的清理比例没有达到40%,可以预计,明年和后年将是各省清理原增补目录非常关键的两年。
此外,在今年四月底,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5条,对《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等予以了明确。
其中,《办法》的第八条提到,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乙类OTC药品;
5、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6、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7、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8、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9、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与此同时,根据《办法》,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3、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4、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5、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6、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办法》的第十条还明确了可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可以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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