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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推广模式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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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6-8 19:4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批代表要改变学术推广模式了

6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稿》)。

我针对条款内可能会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产生影响的细则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示。

1
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任务

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任务,这个已经提了好几年了,但是目前情况看来除了大G司以外,没有其他医药企业的销售是不承担任务的。

哪怕大G司也只能说是没有书面上的指标,实际上他们也是要背任务的。因为大区有任务,那么医药代表虽然没有明面上的指标,但是你们都懂的……

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模式的实行,因为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是医药代表不承担销售,所以G司的这个模式还是符合要求的。

由于销售是医药代表的天然属性,所以想把这个属性从它本身剥离出来,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Joe哥认为以后可能大G司的模式,就是这个行业的一个标准吧。

如果政策落实严格,那么这个模式将会得到大面积推广。至于任务吧,你说有就有,你说没有就没有......

2
医药代表开展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同意

对于这一点我一直抱有怀疑态度。当然如果是一次报备,长期有效,还是认为是可以落地的。

但是如果说是每次学术活动都要向医院报备,包括正常的拜访,然后要求公开学术拜访(我理解的公开是在固定的接待室),我认为这个实操性意义不大。

代表的工作性质就决定了,很多时候是无法实时向医疗机构进行报备开展学术活动的。

而医疗机构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及人力,去一直关注代表是否进行实时报备。

关注代表的学术推广也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重点,而且医药代表平时着装没有明显标志,所以很难区分出是患者还是医药代表(不排除有些保安能看出来)。

3
不得直接捐赠、资助、赞助

首先我想强调一点,按照Joe哥个人理解,这个不包括讲课费。目前资助和赞助会议的形式中,国企主要是直接资助和赞助。

外企一部分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资助赞助,另一部分是直接资助和赞助。

但如果这个征求意见稿实施的话,那么目前这些学术赞助和资助的形式都将发生深刻的改变。

企业直接资助、赞助,将不符合规定,必须经过第三方协会进行资助和赞助(类似当地医学会)。

所以这个规定影响最大的还是国内的企业,他们一般没有经历过这种模式。而且协会收取的服务费或者说手续费,比例也不低。

对于国企这种之前的赞助模式来说,暂时不太可能主动会去通过协会来进行赞助。

那么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赞助模式的话,就看国家对政策的执行力度有多严格。

如果医疗机构管理者严格执行这个政策的话,那么国企开展推广活动就会变得很艰难,或者是有很大的风险。

但这一点对外企来说还是比较容易适应的,因为外企已经很多会议实行这种模式。

接下来把所有的会议全转化成这个模式,就可以符合这个规定了,外企对国家规定的执行还是比较到位的。

4
不能夸大或者误导医生处方

这个Joe哥别的不担心,咱们的小伙伴都比较严谨,毕竟是专业的 。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就是这个夸大和误导,怎么去理解,是否包括超适应症推广。

如果超适应症推广被认为夸大和误导,那么以后采取什么样的推广策略?

是否以后就不能进行超适应症推广,或者是说如果客户进行超适应症使用的话,出了问题怎么界定责任,厂家这种推广是否算夸大或者误导医生?

Joe哥个人认为这里面有很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其实最稳妥的办法还是不要进行超适应推广。

但是这跟我们实际的情况又不相符,所以这一点是大家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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