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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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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6 13:4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诚信是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方案》工作部署,推动保健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4月29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辽宁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辽市监办发〔2020〕44号),正式启动辽宁省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此项创建活动作为食品安全建设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是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践行“安全、守信、负责”为目标,重点围绕近年来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日益成为群众消费热点的保健食品销售安全,按照“部门推动、企业主导、自主承诺、多方监督、失信惩戒”的原则开展创建。

  本次创建活动借鉴了认证认可评价行业的国际通行做法,与以往的创建评比活动有着显著不同,重在企业自我承诺、自我声明、自我负责,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一是以保健食品经营者为主导,经营者通过自查整改、自主申请、自我声明符合创建标准、自我负责的方式参与创建。积极鼓励保健食品经营者争创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二是以保健食品经营者为主责,通过经营者的自我承诺、诚实守信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代替以往由监管部门进行评比验收的认定创建方式,倒逼经营者践行承诺,落实责任。三是以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诚信为主旋律,推动经营者牢固树立“我承诺,你监督;我失信,受惩戒”的诚信意识,营造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培育诚信文化,建设诚信辽宁。

  活动将进行两项创建,即:诚信店创建和示范店创建,示范店是在诚信店的基础上进行创建的。辽宁省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

  创建诚信店要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一是证照齐全有效;二是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三是做到经营场所“五公示”,即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专区牌、诚信创建承诺书(自我声明)、消费警示语和虚假宣传防骗清单;四是没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不进行虚假宣传,不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五是近两年监督检查合格,没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不良影响。

  创建示范店除了具备诚信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专区)展示总面积达到6平方米;二是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专区)设有视频监控系统;三是以连锁店、专营专卖店(含母婴店)、大中型商超实体店为主要经营模式;四是必须达到严格进货把关、现场管理、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欺诈、及时妥善处理消费异议处理等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共分四个步骤。一是动员部署,5月20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全面部署和发动。二是自查申报,7月底前参与创建企业完成自查整改,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网络和经营场所内公示承诺。三是公示评价,企业申报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以及新闻媒体公布创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10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创建企业进行抽查。四是认定公布,11月20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认定,公布名单。

  消费者可在7月中旬后到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官网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专栏查看辽宁省参与创建企业公示名单,到创建示范店的经营企业通过扫描二维码对在售的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备案证明)、生产许可证、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即时查询,免费领取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手册和防骗指南。同时,参与创建的示范店将对外公示示范标准,消费者如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其它违规经营行为,可随时通过企业“诚信码”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和举报。

  开展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是推动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今年要打好基础,让更多的敢于承诺、坚守诚信的保健食品经营者主动站出来,亮身份,亮承诺,接受消费者监督。要通过2-3年的努力,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能力,引领、带动、激发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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