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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4+7试点到期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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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6 23: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0年4月1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广州4+7试点到期执行方案。
以下是文件(文件来源于:http://www.gz.gov.cn/gzybj/gkmlp ... led=0#14609%23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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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穗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平稳做好国家试点执行期满后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家试点采购结果执行期满之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试点及扩围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二、采购周期和合同周期
  采购周期与广东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周期同步。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2020年合同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采购量约定
  2020年合同周期(以下简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折算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折算量是指根据首年合同月数和实际采购量,换算为12个月的采购量。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广州平台报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四、采购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价格:
  (一)对承诺能够按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自主与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如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和选择供应省联盟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同时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则与符合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替补原则的其他中选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约定。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
  (二)与前述品种同通用名、剂型的其他药品,按照省联盟采购价格限价挂网。
  五、相关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广州平台定期提醒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情况。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前,医疗机构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量计算比例下单采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按照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完成约定采购量之后继续采购或新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医药机构,仍按约定采购量的价格采购,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及时保障供应。
  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六、合同签订及配送
  广州平台组织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按带量采购价格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并按照采购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药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带量采购品种生产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七、药款结算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带量采购品种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各相关部门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八、配套措施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对合理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履行采购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因使用带量采购品种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形成医疗服务收支结余,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九、监督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药品入院渠道,及时将相关药品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带量采购品种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货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形不纳入考核范围。
  各部门按职能分工,监督医疗机构落实约定采购量和使用中选产品,如发现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比例较历史同期明显下降或同类替代品种采购比例大幅升高等规避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对不按规定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带量采购品种。
  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以及用药情况监测和应急处置,保障用药安全。
  十、部门分工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通知的统筹实施;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监测预警药品短缺,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实施本地区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检查和产品抽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市、区财政部门按职责指导协助做好医保周转金拨付和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支付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措施。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做好集中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和广州平台建设维护工作。
  十一、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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