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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批医药新规,7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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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7:4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1日起,执行这些新规,涉及门诊统筹药店报销待遇调整、部分地区开通外卖购药可刷医保卡、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加强对执业药师信用监管等。

01

山西医保局:提高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
5月29日,山西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涉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药店医保报销待遇调整。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规定,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分别提高至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02

北京:开通外卖购药刷医保卡服务
7月1日接入200家定点药店
5月26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满足民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方便本市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该局正在组织京东和美团两家购药平台开展非处方药品线上支付系统测试工作;力争在2024年7月1日接入200家以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后,开始正式向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03

山西医保局:全面放开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
扩宽药店处方来源
6月6日,山西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完善“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涉及全省门诊统筹统筹药店,涵盖“线上刷医保(覆盖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药店互联网问诊开方”等内容,正式文件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全省接入处方平台的互联网医院均可申请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将有效扩展门诊统筹药店处方来源。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售管理、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方面提出诸多要求,零售药店不得采取“代客问诊”、“返还诊察费”等行为,互联网医院不得进行机器开方、先药后方等违规行为,违规操作将严格处理。

04

三部门联合发布:
7月1日起,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整精神药品目录。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5

将溴啡等46种物质
列入非药用类麻精管制品种
6月16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溴啡、美托尼秦、美托咪酯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6

广东医保局:
对执业药师实行信用分级管理,医保监管到人!
2024年1月,广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医保参保人等将被纳入医保信用管理,按积分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反映不同的信用风险,并实行对应的奖励、惩戒措施。欺诈骗保或者违规违法的医师、药师等将直接面临中止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该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07

西安医保局:
医保买药增加使用身份证验证机制
6月6日,西安医保局发布消息称,为严格执行国家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拟于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参保居民就医购药结算使用身份证增加验证机制。验证机制调整后,本市参保居民在就医购药结算时支持以下3种方式:

(一)医保电子凭证;

(二)社保卡+社保卡密码;

(三)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密码。

08

四川医保局:
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需经多项核查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近日,四川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评估细则》强调了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的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核查、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核查、不予受理情形再核查这4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评定,以及核查零售药店进销存记录的真实性等管理情况、是否具备按要求向医保部门联网传输相关数据的条件这2个类别的综合指标量化打分。

评估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09

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不得少于20平方米、
至少配1名管理人员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条件若干细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要求、贮存特殊要求、质量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细化规定》要求,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3档。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的,应当设置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医疗器械冷库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2档。对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质量管理人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规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涉及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库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

《细化规定》施行后,将设置1年半的缓冲期,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办理经营备案的企业应在2025年底前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

10

国家药监局:7月1日起
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12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此次《规范》由原来的九章66条,修订为十章116条。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一章为新增章节,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履行主体责任、体系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其他章节名称不变,但内容均有调整、扩充,贴近行业实际,给予细致指导。《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关于设施与设备上,《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的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范》对医疗器械自动售械机、第三方物流等新业态做了要求。以医疗器械自动售械机为例,《规范》指出,自动售械机是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对其经营主体、设置数量位置、功能、内部陈列环境、售后机制建立、主体证照展示、存放与出货、定期检查、销售凭据开具等提出具体要求。

11

国家医保局:
《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7月1日起施行
2月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 《规范》)。

《规范》从便利企业角度出发,解决“办什么、带什么资料办、多长时间办”问题;从规范经办角度出发,解决业务受理 “怎么办”问题。《规范》聚焦依企业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包括国家医保谈判、带量采购等管理事项。框架上,各章按照平台交易主体“信息认证、挂网申报、信息变更”的业务周期排列,并按医药企业需求,单列咨询服务规范和查询服务规范。体例上,每章包含业务描述、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基本规范等8个要素。该《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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