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多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两则引起小编的注意,那就是:川药监罚决〔2023〕1001号、川药监罚决〔2023〕1003号。 通报内容显示,上述两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均是“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违法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1日,四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站向个人销售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氨茶碱片7瓶,收入57.34元。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罚款5万元。 2022年12月1至2日,四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站向个人销售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氨茶碱片2瓶,收入9.6元。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罚款5万元。 网售这些药品的,将被罚!!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网络售药迎来强监管时代。
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
[color=rgba(0, 0, 0, 0.9)]2022年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
[color=rgba(0, 0, 0, 0.9)]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现予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2022年11月制定) 一、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一)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三)《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四)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 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备注: 1.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须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2.二(四)所列品种为通用名,限于单方制剂,其中抗菌药不含外用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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