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当归粉劣药,一连锁药店被重罚40.69万。 药店售劣药被罚40.69万 日前,信用中国公布一起行政处罚,黑龙江哈尔滨某连锁药店因销售当归粉劣药,被重罚40万元。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3.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监管部门对该药店没收相关药品170盒,罚没金额共计406938.8元。 对于以上案例,有业内人士向笔者表示,当归粉属于破壁中药饮片,相较于传统当归饮片,其销售门槛更低,中药服务能力较弱的普通药店更愿意购进,如果药店购进时不核查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风险就会增大。 一般来讲,当归粉因药品信息被判为劣药,主要涉及标准不符、包装瑕疵这两点。 第一点,当归粉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果药店购进的当归粉只实行了地方标准,且低于国家标准,本地监管部门按国家标准检查,该当归粉自然会被判为劣药。第二点,包装瑕疵通常是厂家印刷药品信息不当导致,如字体异常、模糊等,使得监管人员认为药品信息被更改。 由于案例并未披露“劣药认定”具体依据,该药店当归粉被判为劣药,可能也是其他原因。 一批药店售劣药被罚 笔者梳理发现,近期一批药店因售劣药被罚,其中不少药店罚款金额超过10万元。 根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近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一药店因销售过期药品(劣药)、医疗器械,被监管部门依法警告,并没收扣押全部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处罚款120000元。 据悉,该药店经营场所陈列待售的“金锁固精丸”等30批次338瓶(盒)药品超过有效期,“华佗国药消肿止痛”“冷敷理疗凝露”等11批次83瓶(支、盒)医疗器械已过期、失效。 近期,酒都市场监管发文称,监管部门对仁怀市某大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拆零药品陈列区陈列有手写标签,名称为“三黄片”药品1瓶(剩余35片),药品瓶身上未标注有药品批号和有效期等药品相关信息,属于销售劣药行为。依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给予药店行政处罚罚款12.5万元。 济南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近日,市内某药店因销售劣药被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物品。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今年9月,杭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劣药(失效)的行为,被监管部门罚款3万元。 需要一提的是,药店销售劣药不仅会面临巨额罚款,相关责任人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条红线,千万别踩 药店销售劣药案例为何频频曝光?这与多省2022年药品监管工作计划有一定联系。今年年初,全国多省药监局均在2022年药品监管工作计划中表示,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等违法行为。 例如,湖北药监局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工作要点》并强调,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中药饮片、网络非法销售等行为。 另外,国家药监局也在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中提到,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中药饮片、网络非法销售为重点,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集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今年7月,国家药监局再次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下半年要在集中查办大案要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深化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帮助药店规范经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山东嘉祥县近期公布了《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涉及相关22个严禁事项(含禁止销售假劣药),药店人一定要注意。 1.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3.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4.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5.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6.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进口、销售。 7.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8.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9.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质量安全信息。 10.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11.除《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2.违反《药品管理法》聘用禁止从业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4.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5.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16.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17.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8.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9.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0.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2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22.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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