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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搞促销第二件3折,顾客不满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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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5 22:0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药店因促销打折问题,引发市民不满投诉。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在某药店里消费,店内铺天盖地打满了“一件7折;买两件,第一件零售价,第二件3折”的海报。消费者称当时自己正好有需要购买一款药品,看到这个标语后,就觉得自己反正用得到,正好趁打折多买点,而且买两件平均是6.5折,多买点也不会高于这个折扣价。
于是,消费者买了3盒药品,但结算后却发现前两件确实享受了优惠,第三件却没有优惠,于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药店的活动海报确实写着“一件7折;买两件,第一件零售价,第二件3折”。现场负责人称店内正在搞活动,前两件是按照海报内容优惠的,但是第三件就不参与活动了,购满四件的话可以凑成两次两件的优惠。
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选了一件药品输入结账机,显示应收17.69元,实收12.40元;扫描两件则显示应收35.38元,实收23元;扫描三件则显示应收53.07元,实收40.70元;扫描四件则显示应收70.76元,实收46元。
很显然,结算价格:一件7折;买两件,第一件零售价,第二件3折;买三件,第一件零售价,第二件3折,第三件零售价;买四件,第一件零售价,第二件3折,第三件零售价,第四件3折;以此类推。
消费者看到海报描述的优惠,很可能购买超过需求的药品,但又得不到更大的优惠。
目前该药店涉嫌商品促销信息不规范,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
药店促销相关法律小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官方友情提示:
消费者选购药品一定要适量,切勿因为看到优惠而冲动过量购买。药品具有保质期,在服用前一定要确保在保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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