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又有动作了,9类药品价格,医保局将进行重点监测!
定点药店,药价监测来了!
日前,深圳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准备召开听证会,拟依托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刷卡记账数据进行动态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涨幅或频次异常等医保药品。 深圳市医保局表示,深圳市“两定协议”取消了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价15%的加成率限制,并且未限定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中招标采购中选产品的零售价格。而价格监管主要依赖于群众对药店“明码标价”的监督以及“参保人购买的同种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非参保人”等有限的管控措施上,无明确措施和手段对其价格进行高效合理监测和引导,其定价行为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
《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品价格,均纳入监测范围。
其中,属于重点监测的药品有九类,分别是: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非中选药品;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3、国家和广东省纳入“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的药品;
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药品;
5、深圳市重特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6、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
7、抗肿瘤药品;
8、定点零售药店被多次价格预警的药品;
9、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要遵循相关药品价格政策并接受监督,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包含“进、销、存”在内的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必要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医保局出手,药品降价开始了?
不止广东深圳,医保药价监测正在全国执行。
2019年7月,福建泉州市医保局出台措施,建立常用药品零售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通过“泉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对100种常用药价格进行公布。
2019年8月,黑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每个市分别选取4个医疗机构、3个定点药店(市、县、乡各1个)、2个药品配送企业作为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点。 2020年3月,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医保局发布《宁国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对医保定点协议零售药店的常规药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和公布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全国推行的这项药价监测,给当地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就药品降价了。
据了解,2019年8月,湖北咸宁市联合10家定点零售药店,对100中常见药进行监测、降价,平均降幅6.01%,个别品种最高降幅达到46.67%。
汕尾市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后,8月份18家监测药店平均价格较上月同期相比,呈现降多涨少的态势,100种药品中平均价格下降的有72种,单项药品最大降价幅度3.72%,单家药店单项药品最大降价幅度达23.91%。
可以预判的是,当覆盖全国的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建立后,定点药店的药品价格,也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降价并非唯一目的
值得药店注意的是,尽管医保局对药价监测后,可能会造成常见药品的价格下滑,但这并非是主要目的。 近几年,一些指责药店暴利、药价虚高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消费者举报药店“同药不同价”“药店比医院贵”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结合行业现状剖析,此类事件多是“虚惊一场”,监管部门也多次为药店站台,但仍影响了药店的整体形象。
而建立一个区域性的药品价格监管制度,必将以公示、监测等手段,震慑价格虚高和哄抬物价现象,实质上是在共同维护市场药价稳定和良好经营秩序,让购药群众“价比三家”并“用脚投票”,进一步推动零售药店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信息化监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 二、监测内容 依托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药价监测系统),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刷卡记账数据进行动态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涨幅或频次异常等医保药品。 三、重点监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非中选药品; (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三)国家和广东省纳入“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的药品; (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药品; (五)深圳市重特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六)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 (七)抗肿瘤药品; (八)定点零售药店被多次价格预警的药品;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 四、监测管理 (一)加强药价政策宣导。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指导,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定点零售药店要遵循相关药品价格政策并接受监督,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包含“进、销、存”在内的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做好日常监测预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做好药价监测系统日常更新、升级运维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的日常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价格监测预警情况,披露预警药品品种及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等信息。 (三)强化定点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定点协议约定进一步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价格政策的管理,落实信用评价,加强对重点监测药品价格以及被预警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合规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分类处置,必要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五、社会监督 通过开放药价监测系统公开查询服务渠道(另行公布),提供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位置距离和路径导航等多项便民信息查询服务,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购药群众“价比三家”并“用脚投票”,进一步推动零售药店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主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价符合成本和供求变化,共同维护市场药价稳定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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