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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视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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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16:3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回复柯云峰等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



《回复》中提到国家重视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医疗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发挥零售药店的服务优势,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并提出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结算费用。制度完善过程中,为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协同促进医药分开等改革推进,各级医保部门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同时,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涵盖医保经办、结算、支付、公共服务等多重功能,由国家平台和升级平台两部分组成,各地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实时结算。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将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流转和医保基金结算更好的支撑。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地方规范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和基金结算管理措施,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处方外配工作,发挥好零售药店优势,实现药品零售行业更好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73号

柯云峰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尊重并发挥零售药店优势、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国家重视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二、关于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相关政策措施

医疗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发挥零售药店的服务优势,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并提出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结算费用。制度完善过程中,为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协同促进医药分开等改革推进,各级医保部门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同时,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大力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定点零售药店38.9万家,比上年增加4.8万家,增长13.9%。2019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药店购药支出2029亿元,占当期个人账户支出的43%,是定点零售药店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二是推动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目前,北京、天津和江苏、浙江部分地市均已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参保患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广西柳州、山西太原等地方也支持享受门诊慢性病或和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地方在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时,也把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参保患者购药和享受待遇的有效渠道。三是相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研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我们研究提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将从中受益。同时,考虑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对你们所提建议,我们予以充分研究,拟作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支持零售药店行业发展的政策储备。

对你们在建议中反映的广东省相关政策“难落地”的情况,我们高度重视。据了解,广东省医保部门2019年底制定了慢性病用药保障相关政策,支持慢性病患者凭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由于该省相关部门尚未统一推进处方流转平台建设,该省正在指导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慢性病用药保障。目前,深圳、珠海等7市已实现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用药,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下一步将继续抓好落实。

三、关于门诊慢特病保障、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关于做好门诊慢特病保障。国家高度重视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考虑到部分患者主要在门诊治疗、医疗负担较重的客观实际,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将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负担。我国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金支撑能力、疾病谱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影响,地区间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存在差异,不同统筹地区的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范围和具体政策也有相应不同。对此,国家正在指导各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实现政策规范统一,同时,部分省份也已在省域范围内逐步规范了门诊慢特病政策设置。对你们提出的“省级层面统一制定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的建议,我们将予认真研究。

关于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涵盖医保经办、结算、支付、公共服务等多重功能,由国家平台和升级平台两部分组成,各地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实时结算。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将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流转和医保基金结算更好的支撑。

你们的建议调研深入,结合实际,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地方规范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和基金结算管理措施,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处方外配工作,发挥好零售药店优势,实现药品零售行业更好发展。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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