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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警惕!因为这件事,被罚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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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4:09: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杨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陈大公路东滩头村口北侧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了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等344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0.1万元。

经查,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罚款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这一案件并非药店所为,但依然足以引起药店的警惕。因为该案件透露一重要信息:重罚!


事实上,近期以来,药店因违规被罚10万这样的“小案例”多次发生。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所以同样体现出新《药品管理法》出台之后,对违规药店的处罚力度遵从“从严从重”的原则。这一点,值得药店打起十二分精神。

销售过期药品,药店被罚10万

因销售过期药品,安徽淮南一药店被罚款10万。

日前,安徽省淮南市公布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首个行政处罚案例。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零售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1家药房阴凉柜内处方药货架有5瓶天麻蜜环菌片、5瓶曲克芦丁片已超过有效期限。该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

其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多个药店被罚10万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已有多个药店和诊所因违规违法,被罚款10万元。

今年5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一家药店,因销售的药品内外盒批号及生产日期不一致,又无法提供真实的进货票据,药品购进渠道不明,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2元。

也就是说,卖了500块,罚了10万块。

近期,河北省市监局公布的《河北省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第一批)》披露,唐县某药店因违规经营过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仍是今年,海南乐东县一家药店和一家中医诊所,在当地市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有任何标志的中药饮片,被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分别被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万元,并被没收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

无证经营,被罚600万!

综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对生产、销售、购进、使用假药、劣药处罚力度,如将制售假药劣药的罚款金额分别从违法制售假药劣药的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了“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最重大的改变是增加了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金额下限,给在违法边缘试探的生产经营者设立一道更加严格的“高压线”。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药店的涉案金额只有几十、几百块,但均被处以了10万的大罚单,这在新《药品管理法》修订以前很难一见,但在当下已是常规操作,并不出奇。

而且,跟下边的这个案例相比,罚款10万仅仅是“小巫见大巫”。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杨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陈大公路东滩头村口北侧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了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等344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0.1万元。

经查,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罚款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仅罚款,有的还判刑或禁业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加强了资格罚的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近期,已有两个案例宣判,当事人被发出“从业禁止令”。

其一是贵州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销售无批准文号的成人产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另一案例是,浙江舟山一名药店的经营者,因贩卖假冒饮片,被检查机关当庭发出药品从业禁止量刑建议。

由此来看,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以后,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以往一些“小问题”都会被处以严格的惩罚。因此,笔者也在此提醒各位药界同仁,一定要合规经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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