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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集中采购重点监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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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8:3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点监控药品采取竞价采购方式
据方案介绍,投标企业的报价不得高于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采购价(不含GPO采购价),报价为0或未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高于全国最低省级采购价的视为无效投标;虚报最低采购价的,企业记入不诚信记录,该企业2年内不允许参与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此外,重点监控药品采取竞价采购方式,以投标企业报价作为中选依据,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作为同一招标单元,报价最低的中选、次低备选(若出现报价相同的,现场进行第二轮报价,取最低价)。入围企业不足3家的,采取议价或谈判采购的方式,由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与入围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或谈判,在议价或谈判时,专家组结合该药品的适应症和功能疗效,论证是否临床必需,参考全国最低省级采购价,与企业进行议价和谈判,达成一致的入围,未达成一致的废标。基础输液产品按照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原则,根据投标企业产品质量、信誉、服务和价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后,确定中选产品和中选价。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相同包材作为同一招标单元,得分最高的药品为中选品种,得分第二的为备选品种(得分出现并列的,行业排名靠前者中选)。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进行调平,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基础输液包装材质不同的,价格须符合差比原则。
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另外,该方案要求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承诺的采购数量,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以及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合理使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提前完成承诺采购量后,可继续采购中选药品,也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同品种价格适宜的药品挂网规则另行规定),采购数量不得超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入库和使用管理,每月5日前汇总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每月10日前集中下达采购订单。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不能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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