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甘肃卫计委于4月5日召开的《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试行)》企业座谈会的会议纪要流出,其中以下三点需要留意 两票制的界定:增加“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
很多外企由于专利合作或授权、兼并收购等因素出现产权转移的品种,按甘肃的思路可增加一票,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
不执行两票制的品种:中药饮片、民族药、原材料、冷链品种、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的品种
这项规定突破了国家版政策,特别是中药饮片、民族药、冷链品种(比如生物制品等)
其他拟修订意见如下:
1.意见稿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小标题更改为(一)优化资源、强化监督原则、(二)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原则、(三)立足实际、保障供应原则;
2.意见稿第三部分:“两票制”的界定,增加“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意见稿第三部分:实施范围及方式(二)分级推进,第4项增加“鼓励冷链药品实行两票制”;
4.意见稿第三部分:实施范围及方式(二)分类实施,第1项改为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民族药品(待定,如何定义?)及原材料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药现行规定执行;
5. 意见稿第三部分:实施范围及方式(二)分类实施,第2项改为:除上述药品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见附件2)、冷链药品、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药品外,其他药品均按我省部署全面执行“两票制”;
增加“罕见病、特殊疾病、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由各医疗结构自行确定,每年底向辖区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逐步形成全省罕见病、特殊疾病用药及临床用量小等药品的目录”;
6. 意见稿第三部分:实施范围及方式(三)分阶段落实,第1项增加:“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积极稳妥推进”;
7. 意见稿第四部分:实施内容(三):增加“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阳光采购)中成药中标价(议价)结果执行两票制;
8. 意见稿第四部分:实施内容(四):“允许市州及县区在已遴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纳入新的配送企业”修改为“允许市州及县区在原遴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纳入新的配送企业”;
9. 意见稿第五部分:(一)修改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增加“发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机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10. 意见稿第五部分:(三)增加“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验收入库时,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发票查询网址,抽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发票的真伪,发票开具信息是否一致等”;
修改强调“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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