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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4月已启动!冲击大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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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5 23:0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确定了!4月启动,药店或成为带量采购的主体,一批药品价格大降。
带量采购4月启动,药店可参与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的函》,要求各地4月份全面启动实施第二批集中采购结果。
同时,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除了医疗机构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虽然是自愿行为,但在国家降低药价的主流趋势下,业内人士判断:未来药店可能也是带量采购的主体,而且相关省份已经出台相关文件。
药店集采,或将蔓延全国
药店加入集中采购,已有蔓延全国之势,除了我们知道的广东、山东、浙江、上海外,贵州省和江苏省也在近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或鼓励药店加入集中采购。
贵州省:3月11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和武警贵州省总队医院、医保特殊药品定点药店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应严格按要求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采购数量任务。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江苏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此前也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平台采购,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可以说,相比定点医疗机构来说,带量采购对于药店还有一定陌生度,但它却对我国药品采购领域影响极大,同时更对未来药店经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方面,药店可以通过采购平台,获得优质采购价,同时也可能拿到更多处方品种。
在国家实施“4+7”城市集采后,同药不同价问题让药店客流损失惨重,相比医疗机构,药店处方药价格处于竞争劣势,为了证明没有高价销售,不少药店老板甚至拿出了进货单据给顾客看,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在这样背景下,不少药店为了留住顾客,甚至出现亏本销售处方药的现象。所以如果可以拿到更优质的采购价格,但从采购价格来说,利好药店。
而另一方面呢,带量采购也对药店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采购量上来说,资金实力是必须的,从支付价格上来说,保住利润也是必须的。这无疑对药店经营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实施,大批中小药店或面临退出市场的结果。
药价大降,药店影响如何?
无论对药店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政策,在国家医保局着力降低药价背景下,可以明确的是,药店参与带量采购,或将全国铺开,大批药店药价将下调,药店高毛利面临瓦解。
以昨天河北省医保局发布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为例,32个中选品种大降价,平均降幅72.81%!
以常见药为例,绿叶制药生产的阿卡波糖降低81.26%,新华制药生产的格列美脲片价格下降了95.73%。
可以说,与医疗机构相比,集采一旦在全国药店铺开,药店在支付价格被限背景下,中选品种是否出现价格倒挂也未可知。
以2019年9月江苏省太仓市医保局发布通知为例,根据文件,自2019年11月1日起,该市将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也就是说,太仓市所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和民营医院都将受到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价带来的冲击,尤其是药店,无疑将面临大批药品价格支付价格缩水的情况,出现包括带量采购品种在内的大批药品价格倒挂的窘境。
而这种局面的出现并非偶然。
一方面,随着未来随着带量采购涉及品种的不断增加,在医保监管压力下,药店支付价格被限,但各种人工水电费用却不断上涨,一批定点药店的处境将更加危险。
另一方面,医保限价的局面并非江苏独有。
10月24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对于定点医保药店的申报条件,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定点药店的采购品种、销售金额、支付价格等方方面面。
而对于药店来说,“适应并发展”还是直接“水土不服”,无疑也将直接决定药店的生死存亡。
附:2019年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药店申请成为定点药店,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卫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健全完善的医保服务管理、财务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
(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征信不良记录,在卫生、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
(四)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五)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六)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七)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有1名(含1名)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九)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十)具有独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设置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含2年)。
(十一)药店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全员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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