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公示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十类药品将不纳入医保目录,其中就包括乙类OTC药品。这项在业内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OTC即非处方药,是应用安全、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不需医生处方在药房中即可买到的药物。OTC分为甲乙两类。乙类OTC(绿色标识)是指除了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还可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据统计,新版医保目录中乙类OTC共有1134个,其中西药34个,中药820个。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国家医保局将乙类OTC调出或将是针对OTC药品调整的一个开端,最终推动OTC整体调出医保目录。倘若OTC退出医保目录,势必将影响今后药品零售行业的终端销售。
我们知道,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OTC药品纳入医保,但在中国这么庞大的OTC市场,一旦将乙类OTC药品踢出医保目录成为事实,确实要引起极大的震动。
一方面,如果OTC药品都不能报销,患者会更倾向于到社区医院就诊,那零售药店将失去了稳定的客流量,打破现有的营销体系。
另一方面,对于药企来说,近年来由于基层医疗市场的发展以及招标政策的不断变化,很多药企将处方药产品主动转为非处方药,也致使近年来OTC市场扩容。如果将全部OTC移出医保目录,药品生产企业也要面临重新布局业务体系的局面。
而近日据网传,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强烈建议《基药暂行办法》取消乙类OTC药品纳入医保目录的特别限制。
行业专家、原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郭泰鸿表示,赞成协会的意见,但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可以补充:取消乙非处是为了节约医保开支,但实际上未必。现在乙非处大多是病人自治的选择用药,如果取消医保报销,且不论给病人带来去医院看病的折腾、对医院门庭若市的加剧、对医生工作负担的增加,即使对医保费用开支,还要增加挂号费、检查费、处方药费等,恐怕最终会超过所节约的乙非处费用。毕竟现在乙非处费用只占医保基金支出的4%。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认为,乙类 OTC 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这是我国医保管理政策首次对 OTC 作出重大调整,将对我国非处方药行业发展和公众合理用药产生了消极影响,并给出了三个建议修改理由。
建议修改理由一:乙类 OTC 符合我国医保药品遴选标准(合理性)
暂行办法第七条【纳入目录的基本条件】中明确,临床必需、安 全有效、价格合理是纳入《药品目录》的基本条件。
非处方药(OTC)是根据“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低廉”原则从处方药中遴选或转换而成,并对安全性更高的评价为乙类 OTC。因此,和处方药及甲类 OTC 药品相比,乙类 OTC 应更符合医保药品遴选原则。
建议修改理由二:乙类 OTC 在我国临床使用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必要性)
我国 2018 版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 685 种药品中 OTC 药品 199 种,占比 29%,共包括 305 个品规,其中甲类 OTC237 个,乙类 OTC68 个。
我国 2019 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录的 2705 种药品中 OTC 药品617 种,占比23%,其中甲类 OTC485 个,乙类 OTC121 个,因剂型或规格不同甲乙类 OTC 都有的 11 个。
可见,无论甲类 OTC 还是乙类 OTC,凭借其安全、有效、低价和便利的特点,在预防和及时缓解轻微疾病或慢性病,降低病人就医成本,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压力和医疗保险负担,提高公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是我国临床治疗和预防用药的重要组成。
建议修改理由三:限制乙类 OTC 纳入医保目录既不符合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现状,也不符合国际通行药品分类渠道管理为核心的本质(国际性)
国际通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在完善的医药分业体系基础上实施的:零售终端患者自我药疗并自付;医疗机构门诊不使用 OTC 药品,但住院病人如使用 OTC 类成分药品(不以 OTC 身份对待)依然纳入医保支付体系。
2019 版世界卫生组织(WHO)基本药物清单收录化学药 460 种,其中我国作为OTC 药的有 59 种,这些品种在欧美日等国家均纳入住院病人医保支付范围。
而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仅仅 20 年,与国际主要国家(地区)均存在着巨大差异:目前只是根据药品安全性作了处方药和 OTC的品种属性划分,处方药和 OTC在经营渠道管理、使用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基本相同。
同时,在医院门诊和零售终端通过个人账户来支付 OTC 药品。可见,我国“非处方药”的概念与国外相比只是形似而神不似, OTC 医保制度改革应从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上去科学完善,简单地限制 OTC 品种纳入、并定义为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
此外,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认为,在目前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限制乙类 OTC 纳入医保目录政策的消极影响
1、暂行办法明确不纳入医保目录的其他类均属非临床必需、非基本医疗、容易引起医保基金浪费或低效的药品,而乙类 OTC 则明显不属此类,必然引起对医保目录品种遴选原则公平性的质疑。
2、限制乙类 OTC 纳入医保目录,必然会直接影响像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常用治疗乙类 OTC 药的临床使用,造成用药不便和不合理。
3、个人账户是 OTC 药在零售终端支付的主要方式,限制乙类 OTC纳入医保目录,将直接影响其在零售终端的使用。
4、据统计我国 OTC 每年占医保基金支出仅为 4%,我国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减少了患者对医疗机构资源不必要的占用,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压力,缓解我国当前的“看病难”问题。如果限制乙类 OTC 纳入医保目录,这将视为我国 OTC 医保政策改变的强信号,将极大削弱我国 OTC 行业发展信心。
综上所述,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制度,OTC行业发展利国利民。现阶段,我国与国际发达国家国情差距较大,OTC医保政策改革应从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上去完善,医保目录纳入应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条件,不宜将是否为 OTC 作为医保目录纳入的决定因素。强烈建议:取消第二章第八条【不纳入目录范围】(四)乙类 OTC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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