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医疗机构的税收,很多读者一看到这个说法可能都会“吃一惊”,感觉这个问题很稀奇,或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办医院还会涉及税收问题,一直以来,医院不都是免税的吗?这可能主要是因为我们之前所见的非公医疗机构比较少或者周边的一些非公医疗机构大部分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免契税优惠
7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公告》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契税免税优惠,而享受政策的限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的是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其中,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公告》明确,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那么要弄清楚这个,需要了解什么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什么是契税?以及其中诸如医疗机构依法登记、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等。
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别
二○○○年七月十八日,原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实施意见指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将我国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的不同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此外,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二○一○年十一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尽管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看起来都差不多,似乎都不交税,都在挣钱。但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继续坚持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什么是契税?
按征税对象,全部税收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所谓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所谓所得税类是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所谓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所谓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所谓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显然,契税就是财产税的一种。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仅仅只是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医疗业务的土地、房屋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政策,当然这里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尽管包括公立和非公,但主要指的是非公医疗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意味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不涉及其它税收问题,如医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医疗机构房屋不用于医疗而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契税等。当然,更多的还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税收。
契税优惠早已有之
一直以来,由于医疗服务具有天然的社会福利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因此,不管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总体上是坚持“优惠”,在执行层面也比较“开明”。
二○一○年十一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明确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在土地使用方面,《通知》指出,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指出,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2019年6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指出,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同时在用地方面,提出要扩大用地供给。要求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而这一优惠政策也由此显得更加“硬气”。
然而,现实中,利好政策总是落实的要差一些。 康复、养老也可享受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包括七种情况,除了“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外,还包括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这里之所以将这两类列出,主要是还有一些残疾人康复机构、护理院也是医疗机构的范畴,同样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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