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药店因疫情防控不力,被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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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因防控不力,被移交公安机关近两年,各地许多药店因疫情防控不力被查、责令停业整顿、注销,严重者可移交公安机关。
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前不久,海口市场监管系统共排查216家零售药店,其中9家因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六必须”措施受到处罚。
据了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督促辖区零售药店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主要针对加强止咳、退热、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实名登记销售管理,强调药店能够起到“哨点”监测作用。
然而,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再的督促下,其中一家大药房因屡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最后被移交给了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对于当前情况,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在疫情期间,希望市民、游客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零售药店方面,要把防疫工作做到位,特别是出售“四类”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时,更要精准采集到购买者实名信息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如有体温超过37.3℃的发热病人,药店将停售药品,立即告知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并做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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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或被判刑通过盘点发现,药店因防控不力而被处罚的例子有很多。
本月初,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点发力,通过两次会议对零售药店负责人召开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会,狠抓药店疫情防控。又通过对整个横峰县药店开展疫情防控巡查,督促药店加强对门店通道进店顾客的四验一戴,严格落实“四类”药品扫码登记制度、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药店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等举措,加大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查处力度。约谈药店负责人9家,责令整顿药店3家停业1天,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药店4家,值得注意的是,还注销1家疫情防控风险过大药店。
另外,通过此前扬子晚报了解到,常州国家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春江分局检查某大药房时发现,在常州市疫情防控通告明确全市药店暂停销售“四类药”的情况下,仍然存在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所以区监管局立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还有常州钟楼区市场监管局邹区分局对另一家连锁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自由进入,未按要求检查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码及测量体温。钟楼区市场监管局邹区分局立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同样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通过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天长市一药店负责人,明知道在今年3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通知要求零售药店立即停止“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并下架封存的情况下,还是不为所动的在4月份,将已经下架封存的“连花清瘟胶囊”两盒擅自出店销售给消费者,并且未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也未使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从重处罚。最后决定给予该药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更严重的是,如果因为药店防疫不力,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还可能被处以刑罚。
比如,陇县等多地警方就发出过提醒,药店的负责人如果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疫情在反复“发作”,药店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还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都明确过,坚决做好零售药店药品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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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要规范操作,避免被罚稍不注意就面临停业整顿,甚至注销风险……面对监管部门的这种高压监督,药店规范操作才是硬道理。
另外,在药店疫情防控方面也是需要常抓不懈的。药店作为群众购药的重要途径,要通过登记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的做好购买“四类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绝对不能顶风作案,私自出售停售药品。
药店还要配合配置检测设备和工作力量,对进店顾客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
此外,药店还应该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上班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严格落实发热病人早报告要求,并告知到发热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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