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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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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0 17:59: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13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西藏自治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5月1日起试行。

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
《规定》指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

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对本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实施统一管理,对自动售药机销售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则,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商业区、边境地区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所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自动售药机仅销售非处方药。不符合自动售药机储存条件的药品以及有特殊或者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置于自动售药机销售。
自动售药机销售的药品
应当由零售企业统一采购配送

《规定》明确,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提供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服务,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自动售药机应当具备能够实现与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话,在后台保存执业医师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信息,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监督检查。
自动售药机销售的药品应当由零售企业统一采购配送,自动售药机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自动售药机售出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缺少说明书销售。零售企业应记录自动售药机销售服务过程中的陈列、养护、销售等情况。

自动售药机应当标示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自动售药机备案号、服务公约、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药物警示相关内容,并标示“未成年人用药须由监护人购买”等相关警示语。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且不易脱落。上述信息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部门。
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处罚
《规定》强调,按照法定职责、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工作。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的备案登记,并将其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零售企业落实自动售药机备案和变更报告制,受理并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对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销售。

零售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小编梳理发现,除西藏自治区外,此前海南、山东、江西、河北等省也有文件明确,支持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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