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公布的一则针对大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再次为整个药品经营行业敲响了警钟。 这家企业因未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非法采购药品,不仅被处以巨额罚款,还失去了继续经营药品的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更是面临长达三十年的行业禁入处罚。 据辽宁省药监局通报,大连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从合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袪湿颗粒等药品。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更直接威胁到了公众的用药安全。为此,药监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该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 《药品管理法》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设置了从警告、罚款到吊销许可证的一系列处罚措施。而第一百二十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药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要求,对非法购进药品的行为施以重罚。 在此案例中,大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万余元、罚款629万余元,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顶格处罚。 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也被罚没款约7.5万元,并被禁止在未来三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辽宁省药监局首次对该企业采取监管措施。早在2024年3月26日,药监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时,药监部门已采取了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该企业并未能及时整改,最终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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