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13 18:07:58

内蒙古开展国采部分期满药品过渡期采购工作!

近日,内蒙古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部分药品过渡期采购的通知》,对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周期满、第三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周期满、第四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和第五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的中选药品开展接续过渡期药品采购工作。

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周期满、第三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周期满、第四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和第五批国家集采2年采购周期满的中选药品。
过渡期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上年度约定采购量的一半确定过渡期约定采购量。
工作内容(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3年12月14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下发预拨货款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工作要求(一)供应企业和价格。过渡期采购药品原则上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协议期满待接续药品中原中选企业不同意供应的,应在2023年12月6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说明材料(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情况说明)。
(二)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三)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四)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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