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12 18:26:03

确定!陕西开展国采药品续签工作

日前,陕西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部分集采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对国采第一、三批47个中选药品,第七批60个中选药品开展续签工作。


一、续签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集采第一、三批 47 个中选药品(第一个采购周期第二年);第七批 60 个中选药品(第一个采购周期第二年)。

(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本次续签的中选药品执行时间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


二、协议采购量及签订采购协议

(一)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 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有序开展采购工作,积极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签订采购协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组织各方于2023 年12月6日前,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相关药品的挂网。本次续签品种同一通用名非中选产品(规格),有上海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 (红线价 )执行上海梯度价格;无梯度价格的,按照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的有关规定,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我省挂网的过评企业超过 3家(含)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不再对未过评药品阳光挂网;过评企业未超过 3 家的对应的未过评品种可继续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本省中选价格。

(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临床需要特别是在第七批第二年续签协议实施过程中,主供企业对医疗机构的订单不能及时做出响应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提醒;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不能满足全省医疗机构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相关程序由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坚决杜绝线下采购行为。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提高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能力,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院内非中选药品和可替代药品使用监测监管,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确保集采成效能惠及广大患者。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做好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四)做好中选药品使用考核。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到约定采购量,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品种中选药品使用比例,如第七批集采药品依达拉奉注射液和奥司他韦胶囊等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 (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协议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含量 ) 关系折算。

(五)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集采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 30%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采购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其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药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药品生产 (经营) 企业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陕医保发 49 号)文件精神,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励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已开展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已享受病组(病种分值)结余留用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相关批次药品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七)加强监测监管力度。各统筹区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药款结算周期、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开展监管工作;对续签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前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通知)》(医保价采函127 号)要求,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及时将本地区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情况报送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采购和配送监测,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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