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0-26 11:54:38

注意!这类药店执行“零差价”!!

江苏医保局发文明确医保便民药店要以“零差价”销售集采药品和国谈药品。

近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便民药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医保便民药店的工作责任、医药企业的保供责任,对供零双方都作出了规范。

医保便民药店是指医保部门通过遴选,在基层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设备设施优良、药品品规齐全、服务便捷质优、管理规范高效的,且可提供国家和省集采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的定点药店。

对于通过在乡镇(街道)遴选定点零售药店,建设“医保便民药店”,设置集采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专柜,实施“零差价”销售,是有一定的挑战,但对医保便民药店来说,最大的好处还是在于能够增加客流量和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通过参与集采药品和国谈药品的销售,医保便民药店能够吸引更多的基层群众前来购买,增加了药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通知》中明确要求医保便民药店通过省平台申报集采中选药品需求量,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确保30天内回款。

对于药企,明确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笔配送金额达200元及以上的应在24小时响应,并在3日内完成配送;低于200元的订单,鼓励配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予以响应和配送。

此外,《通知》要求医保部门对医保便民药店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便民药店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等情况,对医保便民药店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定点药店补充协议。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便民药店,在次年予以摘牌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医保便民药店:

1. 单店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000元的;

2. 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下单金额占报送需求量的比例低于80%的;

3. 累计2个季度不报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需求量的;

4. 以高于我省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的;

5.其他应予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不向医保便民药店供应带量采购产品的中选企业和不按要求配送的配送企业,医保部门将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分处理,并将相关产品配送情况计入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送率统计范围(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订单不纳入),因便民药店回款不及时导致后续订单延迟配送的情况除外。


对遵守医保便民药店管理要求,主动报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需求量且采购完成率不低于85%,同时单店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便民药店,符合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遴选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范围。


2022年年5月,江苏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江苏医保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4号),明确提出要在乡镇(街道)遴选硬件条件较好、管理安全规范、服务优质的基层定点零售药店,建设“医保便民药店”,通过“医保便民药店”参与国家和省药品集采、签订专项医保协议等方式,推动“医保便民药店”向基层群众提供国家和省集采药品,让基层群众就近可用上质优价宜的国家集采药品。


之后,江苏省医保局局研究起草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的政策方案,并分别召开零售药店、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代表座谈会,了解各方对有关政策的意见建议。发布将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2022年下半年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始落地“医保便民药店”集采药品专柜。


至2022年末,全省参保人数突破810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5%以上。“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98%以上的街道(乡镇),建成1363家“医保便民药店”。


此外,根据江苏省的规划,2022年12月底前,定点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含“医保便民药店”)接入电子处方中心,实现“双通道”管理药品、集采药品、部分国谈药等处方流转和费用实时结算。


2023年起,推进完善电子处方中心服务功能和应用范围,实现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药品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流转、费用实时结算;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进一步实现线上问诊、处方流转、在线支付结算、送药上门一体化服务;完善智能稽核功能,加强电子处方全流程数据信息流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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