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2-11 11:56:09

多家药企出事,一批医药人被禁业!

近日,辽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沈阳某药企未遵守GSP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1、处200万元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郑某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3378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4、质量负责人尹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000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5、业务人员翟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3199.33元;6、业务人员白某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780元;7、业务人员张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355元。
2022年处罚到人案例

       事实上,在强监管的形势下,处罚到人,这不是第一例,也永远不会是最后一例。
山东:2022年4月,山东烟台曝光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其中有两起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烟台市福山区**药店:1、处罚款500000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3、对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龙口市**大药房:1、处罚款500000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3、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河南:2022年4月,河南省药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许昌**药业有限公司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处贰百万元的罚款(¥2000000);2、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涛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伍万伍仟叁佰圆整(¥55300);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涛处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贰万柒仟陆佰伍拾圆整(¥27650);5、终身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涛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1日,河南省药监局对一家械企相关人员开出了“禁业十年”的罚单。河南省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责令停产停业3个月;罚款840000元;吊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注册证。没收付X帆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3500元,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没收林X兵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2000元,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云南:2022年4月8日,云南省药监局公布《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4部分)》。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1、处10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责令停业;3、没收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18337.76 元,并处罚款35501.33元,合计罚没153839.09元(人民币),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4、.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66898.37元,并处罚款20069.51元,合计罚没86967.88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5、没收采购部经理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84026.76元,并处罚款42013.38元,合计罚没126040.14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云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质量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1、处10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责令停业;3、企业负责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4、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77456.06元;5、没收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13571.02元,并处罚款56785.51元,合计罚没170356.53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辽宁:2022年年初,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公示,沈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严重缺陷**05805、**06601,主要缺陷*00701等,罚款125万元,法定代表人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2022年9月,国家药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强化对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和指导,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严惩重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全系统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办工作是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案件查办工作作出全面安排,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构建职责清晰、依法有序、科学合理、衔接紧密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意见》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要树立新时代执法办案理念,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合理配置案件查办资源,强化案件查办协同联动,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排查案件线索,规范案件调查取证程序,严格行政处罚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持续提升案件查办工作效能。《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全面统筹重大案件风险防控,稳步推进案件查办信息公开,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意见》提出,强化检查稽查协同联动,强化案件督查督办,强化案件查办考核评价等多项举措,提高案件查办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营造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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