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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发文,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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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0 14: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对于零售药店是非常特别的一年,一方面国家药监局发文,严管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另一方面,全国数省开始实行慢性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对于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无需处方就可以在药店买药了。
截止目前,已有云南、陕西、河北、重庆、山东、广东6省发文,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就不用处方在药店购买处方药了。
又一省,放开药店处方药销售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意见》指出,“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个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
这也表示,云南省慢病患者购买处方药,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在同一药店购买处方药,无需再次提供处方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且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
还有5省发文,只需一次提供处方
其实,放开处方药销售的还不止云南省,除云南省外,陕西、河北、重庆、山东、广东五省都已发布文件,对于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药店购买处方药无需再次提供处方。
5月24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文件指出,“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今年年初,河北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时,应在会员档案中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在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周期内,患者可不用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除外。
而且,广东、山东两省早在2017年就发布文件谈到,“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但是,与以上四省有区别的是,重庆市药监局在谈到慢病处方留存购药时,还给药店销售处方药开“口子”——除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等一批管制处方药必须提供处方销售外,其他处方药可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安全下酌情销售。
慢病长处方制度正建立,患者、药店双赢
另外,为了方便患者购药,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实行慢病长处方制度。
去年4月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合理、安全、有效”前提下,对病情稳定、依从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并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慢病长处方标准和规范。
同年11月,国家卫健委又发文,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
当然,如果全国医院按照要求,都开出长处方,加上国家限制医院药占比,这也意味着以后药店只要满足国家用药安全要求,做好匹配方案,大量的长处方将流向药店。
其次,如果医院针对慢病患者开出长处方,药店针对慢病患者建档管理,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配套方案。这么一来,既方便了患者购药,又会使药店销售处方药变得简单,双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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