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招商网

标题: 违法生产药品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5 天前
标题: 违法生产药品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2月至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场所,采用向中药药丸内添加化学药“西地那非”方式制作丸剂,后以“补肾丸”名义通过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经检测现场发现药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刑罚,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除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八)因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的规定,按照“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处罚:


2025年12月9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津0112刑初408号)判决赵立杭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080元,没收涉案药丸1号等药品、制丸机等工具。a






欢迎光临 医药云端招商网 (http://bjsouyao.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